(2014年4月25日,304am永利集团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)
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,逐步建立与岗位聘任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,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相关要求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实施细则。
一、分配原则
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支持重岗位,重实绩,重贡献的原则;坚持效益优先,按劳取酬,多劳多得的原则;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二、分配依据
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。考核等次和实际工作分是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前提和依据,
三、分配方法
(一)特殊岗位(项目)津贴
设学校划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Q,特殊岗位(项目)津贴总额为A。A包括:
1、班主任津贴300元/班·月。设定50人为1个标准班。50人以下按1个标准班计算;50人以上每增加10人每月增加50元,最多每月增加300元。
2、支部书记、总支委员津贴。支部书记、总支组织委员1000元/年,总支其他委员500元/年。
3、学院学科(专业)团队负责人、秘书津贴,教学、科研秘书津贴,心理专干津贴,1000元/人。
4、非常规教学工作任务津贴
5、考核领导小组集体决议认为应当提取的岗位(项目)津贴。
以上津贴中,学校已发岗位津贴的学院不再发放,学校所发岗位津贴不足以上标准的学院补齐。同时肩任两职的另一职务按一半发放。
(二)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
设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B,管理人员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为b。
B=管理人员岗位总系数×(Q-A)/全院岗位总系数
管理人员岗位系数的确定:
年度考核优秀者,岗位系数上调一个等级;
年度考核合格者,岗位系数不变;
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,岗位系数降低一个等级;
年度考核不合格者,岗位系数为零,即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管理人员个人岗位系数变动后,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B中分配,具体计算方法如下:
b=变动后管理人员岗位系数×B/管理人员岗位总系数
B=∑b
(三)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
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D,教师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d
D=Q-A-B
d=教师个人实际工作分×(Q-A-B)/全院实际工作总分
D=∑d
教师实际工作分的确定:
年度考核优秀、合格者,按实际工作分计算。超过部分如实奖励,但个人最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控制在全院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。
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:不足额定分时,按实际工作分计算;超过额定工作分时,超过部分不再奖励。
年度考核不合格者:教师业绩分为零,即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四、其他规定
1、 “双岗人员”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比例,补给相应的工作分。学院正职,各项工作量补相应额定工作量的60%;学院副职,各项工作量补相应额定工作量的40%;科级职务,各项工作量补相应额定工作量的30%。学院正副职奖励性绩效工资控制在全院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。
2、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。
3、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