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4年4月25日,304am永利集团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)
一、总则
(一)为加强岗位管理,建立和完善教职工考核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本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(二)考核坚持按岗定责、权义对等、公开公正、全面考核、突出业绩的原则;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,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,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结合,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和聘用挂钩。
(三)考核对象为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。
二、考核类型与内容
(四)根据岗位类型,教职工考核分为三大类:教师考核、管理人员考核、工勤人员考核。
(五)三大类人员考核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,全面考核教职工“德、能、勤、绩”4个方面的表现,重点考核工作业绩。
教师考核分两部分:第一部分为德、能、勤;第二部分为业绩。德、能、勤以定性考核为主;业绩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,包括教学工作量,科研工作量,社会工作量等3方面的量化考核。年度考核综合第一、第二部分考核结果,确定教师年度考核等次。
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直接从德、能、勤、绩4个方面,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考核。
二、教师考核
(六)教师德能勤考核
教师德、能、勤考核只确定合格、不合格两个等次,各等次按以下标准确定。
1、合格。遵纪守法,师德高尚,思想政治素质好,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;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强;遵守劳动纪律;年度业务考核基本合格以上。
2、不合格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:
(1)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;
(2)违反教师职业道德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;
(3)工作出现重大失误,给学校、学院造成严重损失的;
(4)年度业务考核不合格的;
(5)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;
(6)达到学校规定不合格情形的。
(七)教师业绩考核
教师业绩考核依据各级、各类岗位的额定工作量、额定工作分进行考核。
教师岗位只设教学为主型、教学科研并重型,不设科研为主型。教师可根据个人实际选择适合的岗位类型。鼓励教师选择教学为主型,中级及以下职务教师只选择教学为主型。学院根据岗位类型确定各级岗位的额定工作量和额定工作分。
1、额定工作量
额定工作量是指教师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量。教师额定工作量分为三个单项:教学工作量、科研工作量、社会工作量。学院根据本院实际确定三个单项的额定工作量(见表一)。
教学工作量、科研工作量、社会工作量计算方法分别见附件1、附件2、附件3。
表一 教师年度考核三项任务额定工作量
岗位
类型
岗位
等级
|
教学为主型
|
教学科研并重型
|
教学
工作量
(学时)
|
科研
工作量
(分)
|
社会
工作量(分)
|
教学
工作量
(学时)
|
科研
工作量
(分)
|
社会
工作量(分)
|
权重系数
|
0.7
|
0.2
|
0.1
|
0.5
|
0.4
|
0.1
|
教授
|
二级
|
240
|
40
|
30
|
170
|
80
|
30
|
三级
|
240
|
35
|
30
|
170
|
70
|
30
|
四级
|
240
|
30
|
30
|
170
|
60
|
30
|
副教授
|
五级
|
240
|
25
|
30
|
170
|
50
|
30
|
六级
|
240
|
22
|
30
|
170
|
44
|
30
|
七级
|
240
|
20
|
30
|
170
|
40
|
30
|
讲师
|
八级
|
240
|
15
|
30
|
|
|
|
九级
|
240
|
12
|
30
|
|
|
|
十级
|
240
|
10
|
30
|
|
|
|
权重系数
|
0.9
|
0
|
0.1
|
|
|
|
助教
|
十一级
|
240
|
0
|
30
|
|
|
|
十二级
|
240
|
0
|
30
|
|
|
|
十三级
|
240
|
0
|
30
|
|
|
|
2、额定工作分
额定工作分是指完成额定工作量后取得的相应积分。设定额定工作总分与岗位系数相对应。额定工作总分按教学、科研、社会工作的权重确定教学、科研和社会工作额定工作分。教师完成额定工作量就取得相对应的额定工作分。
额定工作总分=岗位系数×100;其中:
额定教学工作分=额定工作总分×教学工作权重
额定科研工作分=额定工作总分×科研工作权重
额定社会工作分=额定工作总分×社会工作权重
教师年度额定工作分见表二,聘期额定工作分见表三。
表二 教师年度考核额定工作分
岗位
类型
岗位
等级
|
教学为主型
|
教学科研并重型
|
额定
工作
总分
|
额定教学分
|
额定科研分
|
额定社会工作分
|
额定教学分
|
额定科研分
|
额定社会工作分
|
权重系数
|
0.7
|
0.2
|
0.1
|
0.5
|
0.4
|
0.1
|
1
|
教授
|
二级
|
125
|
36
|
18
|
89
|
72
|
18
|
179
|
三级
|
121
|
35
|
17
|
87
|
69
|
17
|
173
|
四级
|
116
|
33
|
17
|
83
|
66
|
17
|
166
|
副教授
|
五级
|
105
|
30
|
15
|
75
|
60
|
15
|
150
|
六级
|
102
|
29
|
14
|
73
|
58
|
14
|
145
|
七级
|
97
|
28
|
14
|
70
|
55
|
14
|
139
|
讲师
|
八级
|
91
|
26
|
13
|
|
|
|
130
|
九级
|
88
|
25
|
12
|
|
|
|
125
|
十级
|
83
|
24
|
12
|
|
|
|
119
|
权重系数
|
0.9
|
0
|
0.1
|
|
|
|
|
助教
|
十一级
|
100
|
0
|
11
|
|
|
|
111
|
十二级
|
96
|
0
|
10
|
|
|
|
106
|
十三级
|
90
|
0
|
10
|
|
|
|
100
|
考虑到科研的周期性,在年度考核中,若科研工作已开始,但成果尚未公开出版、发表或验收,可提供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(如书稿、论文录用通知、课题申报书批件等),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可后,可预给适当的科研分。
表三 教师聘期考核额定工作分
岗位
类型
岗位
等级
|
教学为主型
|
教学科研并重型
|
额定
工作
总分
|
额定教学分
|
额定科研分
|
额定社会工作分
|
额定教学分
|
额定科研分
|
额定社会工作分
|
教授
|
二级
|
375
|
108
|
54
|
267
|
216
|
54
|
537
|
三级
|
263
|
105
|
51
|
261
|
207
|
51
|
519
|
四级
|
348
|
99
|
51
|
249
|
198
|
51
|
498
|
副教授
|
五级
|
315
|
90
|
45
|
225
|
180
|
45
|
450
|
六级
|
306
|
87
|
42
|
219
|
174
|
42
|
435
|
七级
|
291
|
84
|
42
|
210
|
165
|
42
|
417
|
讲师
|
八级
|
273
|
78
|
39
|
|
|
|
390
|
九级
|
264
|
75
|
36
|
|
|
|
375
|
十级
|
249
|
72
|
36
|
|
|
|
257
|
助教
|
十一级
|
300
|
0
|
33
|
|
|
|
333
|
十二级
|
288
|
0
|
30
|
|
|
|
318
|
十三级
|
270
|
0
|
30
|
|
|
|
300
|
3、实际工作分
实际工作分(也称业绩分)是指教师完成实际工作量而取得的分值。教师实际工作分是教师考核和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。计算方法如下:
实际教学工作分=额定教学工作分×(实际教学工作量/额定教学工作量)
实际科研工作分=额定科研工作分×(实际科研工作量/额定科研工作量)
实际社会工作分=额定社会工作分×(实际社会工作量/额定社会工作量)
业绩总分=实际教学工作分+实际科研工作分+实际社会工作分
(八)教师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
教师年度考核分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4个等次,其中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%以内。
1、优秀。德、能、勤考核合格;单项分(概指实际教学工作分、实际科研工作分、实际社会工作分)和总分(指业绩总分)均达到表二额定分标准,且总分排在相应岗位前列。
优秀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,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确定。
2、合格。德、能、勤考核合格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合格:
(1)单项分和总分均达到表二额定分标准;
(2)因学院课时不足而导致教学分未达到表二额定分标准,但总分≥表二总分标准。
3、基本合格。德、能、勤考核合格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基本合格:
(1)因学院课时不足而导致教学分未达到表二额定分标准,且:表二总分标准70%≤总分<表二总分标准;
(2)因个人原因单项分有1~2项未达到表二额定分标准;
4、不合格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:
(1)德、能、勤考核不合格;
(2)单项分有3项未达到表二额定分标准;
(3)总分<表二总分标准的70%。
(九)教师聘期考核等次
教师聘期考核分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3个等次。
2、合格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合格:
(1)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;
(2)单项分和总分均达到表三额定分标准;
(3)因学院课时不足而导致教学分未达到表三额定分标准,但总分≥表三总分标准。
3、基本合格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基本合格:
(1)因学院课时不足而导致教学分未达到表三额定分标准,且:表三总分标准70%≤总分<表三总分标准;
(2)因个人原因单项分有1~2项未达到表三额定分标准。
4、不合格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:
(1)聘期内有1年考核不合格;(该项为一票否决项)
(2)单项分有3项未达到表三额定分标准;
(3)总分<表三总分标准的70%。
三、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考核
(十)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分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4个档次,按表四的标准执行。
表四 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标准
内容
等次
|
德
|
能
|
勤
|
绩
|
优秀
|
遵纪守法,爱岗敬业,思想政治素质好,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。
|
工作能力强,能胜任本职工作。
|
无旷工,全年事假少于10个工作日。
|
满足下列情形之一:
1、全面履行岗位职责,按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,且分管工作或负责工作获得学校单项奖的。
2、分管工作或从事工作或个人获得校级或市级以上奖励;或个人事迹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报道的。
3、撰写关于学院的新闻报道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,并产生良好社会反响的。
|
合格
|
同上
|
同上
|
无旷工,全年事假累计少于20个工作日。
|
全面履行岗位职责,按时完成年(月)计划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。
|
基本
合格
|
遵纪守法,爱岗敬业,思想政治素质好,有1~2次未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。
|
工作能力较强,基本能胜任本职工作。
|
旷工累计少于5个工作日,或全年事假累计少于30个工作日。
|
基本履行岗位职责,由于本人原因有2次未按时完成年(月)计划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。
|
不合格
|
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。
|
不能用任本职工作
|
旷工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,或全年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30个工作日。
|
出现以下情形之一:
1、学校有关文件界定为不合格情形的;
2、工作出现重大失误,给学校、学院造成严重损失的;
3、由于本人原因有3次以上未按时完成年(月)计划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。
|
管理人员除参加以上定性考核后,还须通过全院教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民主测评,综合定性考核和民主测评的结果,最终确定管理人员考核等次。具体程序是:
(1)定性考核。按表四的标准定性考核;
(2)民主测评。将定性考核的结果提交全院教职工评议,由教职工对定性考核结果作出“同意”或“不同意”的选择,其中“不同意”者,对考核对象给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的意见;
(3)确定等次。一半人以上同意定性考核结果的,按定性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;一半人以上“不同意”定性考核结果的,按选择“不同意”者多数人评议的结果确定等次。
(十一)管理人员聘期考核分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3个等次。
1、合格:聘期内年度考核有2次及以上合格;
2、基本合格:聘期内年度考核有2次及以上基本合格;
3、不合格:聘期内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。(该项为一票否决项)
(十二)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参照管理人员考核执行。
四、考核结果的使用
(十三)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,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。
(十四)考核结果与聘用挂钩
1、聘期考核合格者,下一聘期可继续聘用。
2、聃期考核基本合格者,下一聘期不得高聘。
3、聘期考核不合格者,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一级聘任。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,由学校予以解聘。
4、年度考核不合格者,调整工作岗位。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,由学校予以解聘。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,由学校予以解聘。
5、新进教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,或第一个聘期考核不合格者,由学校予以解聘。
五、考核组织程序
(十五)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。领导小组由总支书记、经理任组长,由班子成员、科级干部代表和教师代表共9人组成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、组织、负责全院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。
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具体负责教学、科研和社会工作量的统计、汇总工作。
(十六)考核程序
1、 个人根据考核内容上交考核材料。
2、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。
3、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材料,对照考核标准,对个人进行量化计分。
4、 个人量化计分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,确定个人考核等次。
5、 院内公示个人考核等次,公示期间考核领导小组受理个人申诉。
6、 考核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个人申诉,确定个人考核等次。
五、附则
(十七)同时承担学院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,按“双岗人员”对待。双岗人员同时参加管理岗位和教师岗位考核。学院正职,需完成教师岗位额定工作量的40%;学院副职需完成教师岗位额定工作量的60%;科级干部需完成教师岗位额定工作量的70%。
“双岗人员”参加管理岗位考核或教师岗位考核中,任何一方面达到考核优秀标准的,可作为考核优秀候选人,由考核领导小组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确定。
(十八)学历进修和个人申请的非学历进修人员,不要求达到单项业绩积分,只考虑年度总分,其总分按其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。因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需要由学校或学院选送进修人员,其工作量按其实际在校工作天数计算,应完成的工作量=在校工作日数/全年工作日×额定分值。
进修时间超过全年工作日四分之一的,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。
(十九)非人事编制人员考核按其所从事岗位参照同类岗位人员考核执行。其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学校下发外,学院给予适当补贴。
(二十)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304am永利集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附件:1、教学工作量化考核细则
2、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细则
3、社会工作量化考核细则